原告:王某,男,1989年出生,汉族,住重庆市合川区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刘敏、周翔,湖北三象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车某某,男,1993年出生,汉族,住湖北省公安县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皮玉亮,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第三人:刘攀攀,男,1982年6月20日出生,汉族,住湖北省汉川市。
第三人:严风,男,1986年8月18日出生,汉族,住湖北省天门市。
第三人:张璐,男,1985年8月5日出生,汉族,住武汉市黄陂区。
原告王某与被告车某某、第三人刘攀攀、第三人严风、第三人张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。审理中,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。
本院认为,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予王某撤诉。
案件受理费485元,减半收取计242.5元,由王某负担。
审判员 李迎久
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
书记员 夏池萍